新加坡共和国议会章程(特权、豁免和权力)法案 1962 年 2020 年修订版 本修订版包含 2021 年 12 月 1 日(含)之前的所有修订,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生效。由法律修订委员会编制和发布根据 1983 年 2020 年修订版法律法案的授权。 1962 年议会(特权、豁免和权力)法案第 1 部分的条款安排 初步部分 简称 解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第 2 部分 一般特权、豁免和权力与英国议会下议院的规定相同 本法的其他规定不减损第 3 条 言论、辩论和诉讼自由 第 3 部分 特权和豁免 在某些情况下免除责任 保护议会出版物恶意 免除某些职责 在民事诉讼中免于逮捕 法律程序不得在议会辖区内送达或执行 11A。会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的酬金 12. 命令人员出席的权力 第 4 部分 权力 1 31.12.2021 2 2020 Ed. 1962 年议会(特权、豁免和权力)法第 13 条。 14. 证人可以在宣誓或确认的情况下接受讯问 15. 通过传票通知的人出席 反对回答问题或出示文件以报告给议会以供决定 特权证人 证人的证人豁免权 议会对陌生人的权力 议会对其议员的权力 议会的惩罚权力 藐视法庭的程序 就另一届会议或议会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追回罚款的权力命令违法者出席 违法者出席以传票方式通知 逮捕违纪者 逮捕扰乱诉讼程序的人 可根据议长的命令将陌生人驱逐 被停职的议员被排除在议会之外且未支付薪金 议长发出逮捕令和监禁令的权力 PART 5 罪行和处罚 罪行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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