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第 145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某些国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特权、豁免和能力 3 出席国际会议的代表的外交豁免 4 对联合国的申请 5 互惠待遇 THE附表 豁免权和特权 立法历史 国际组织(豁免权和特权)法(第 145 章)(1948 年第 19 号原颁布条例) 2013 年修订版(2013 年 10 月 31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13 年 10 月 31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 月 27 日2022 就政府和外国政府所属的国际组织的豁免权、特权和能力作出规定的法案;赋予此类组织的工作人员和成员国政府的代表以及此类组织的场所和文件的豁免权和特权;以及与上述事项有关的目的。 1948 年 7 月 28 日简称特权)法案。 1. 本法可称为国际组织(某些国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豁免和特权、豁免和能力 2.(1) 本节适用于总统命令宣布为以下组织的任何组织(2) 总统可通过命令 (a) 规定本条适用的任何组织(在本法中称为该组织)应:在命令中规定的范围内,享有附表第 I 部分规定的豁免权和特权,并具有法人团体的法律能力; (b) 授予 (i) (ii) 任何人谁是该组织任何机关的代表(无论是否政府),或者是该组织的任何委员会或其机关的成员;该命令中可能指明的该组织的官员人数,在该组织中担任可能如此指明的高级职位; (iii) 受雇代表组织执行任务的人员,在命令中指明的范围内,附表第 II 部分所列的豁免和特权; (c) 授予该命令中可能规定的其他类别的官员和雇员,在规定的范围内,新加坡在线修订法规附表第 III 部分规定的豁免权和特权2013 年 10 月 31 日发布的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附表第 IV 部分应适用于 (b)(i) 段所述代表和成员的工作人员以及家属该组织的高级职员的任何豁免权和特权根据 (b) 段授予代表、成员或高级职员,但授予豁免权和特权的命令不包括第 IV 部分的实施者除外,但该命令须如此旨在确保不授予任何人任何比在作出命令时必须授予该人更大程度的豁免或特权以使任何国际协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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