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 年 12 月 19 日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多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联合国大会在 1966 年 12 月 16 日第 2200 (XXI) 号决议中通过并开放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 年 12 月 19 日在纽约签署; 1966 年 12 月 19 日由菲律宾签署;并于 1974 年 6 月 7 日批准; 1976 年 1 月 3 日生效。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承认人类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和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家庭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认识到这些权利源自人的固有尊严,认识到根据《世界人权宣言》,自由人享有自由的理想只有创造条件使人人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才能实现免于恐惧和匮乏, 考虑到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有义务促进普遍尊重和遵守人权和自由,意识到个人对其他个人和他所在的社区负有责任elongs 有责任努力促进和遵守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同意以下条款: 第一部分 第 1 条 1. 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凭借这项权利,他们可以自由地决定政治地位,自由地追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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