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 年 6 月 24 日东盟石油安全协议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国王国政府,作为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作为东盟:参考 1986 年 6 月 24 日在菲律宾马尼拉签署的东盟能源合作协议 考虑到东盟成员国之间建立石油安全协议将有助于加强各个成员国的经济弹性以及东盟的经济弹性和团结;已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 I 条 建立东盟紧急石油共享计划 东盟成员国政府特此同意在原油和/或石油产品短缺和石油产品短缺的时期/情况下建立东盟紧急石油共享计划。供过于求。第 II 条 东盟紧急石油共享计划指南 短缺情况 (i) 在严重短缺或至少一个成员国陷入困境时,东盟石油输出国承诺为应对这种短缺供应东盟本土原油和/或东盟本土石油产品相当于:原油生产能力加上原油和/或石油产品的可用进口量减去(a)合同承诺的消费量,(b)国内消费量,(c)原油和/ 或主要服务于国际市场的石油承包商 / 运营商或炼油商的石油产品出口,政府无权获得,以及 (d) 不由政府直接拥有的原油和 / 或石油产品的数量,考虑到加工受困国家/地区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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