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 年 7 月 24 日补充协议编号3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联合国技术援助委员会之间的注解:该协议于 1951 年 7 月 24 日生效。参考:该协议也发表在 II DFA TS No. 1, p. 58. * * * 联合国(以下简称“本组织”)和菲律宾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根据 1951 年 4 月 5 日在马尼拉签署的《技术援助基本协定》代表技术援助委员会的组织和政府, 同意如下: 第 I 条 1. 该组织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并在遵守基本协议的规定的情况下,向政府提供如下建议:( a) 一名手织专家的初始服务期为一年 (b) 一名工艺家具专家的初始服务期为三个月。 2. 在履行职责时,专家应与驻地技术援助代表、主管机构和政府官员以及负责该国发展项目的任何相关机构密切协商并充分合作。他们将通过代表向本组织通报他们的工作进展以及在该国开展的任何技术援助项目,在他们的特定领域。第 II 条 1. 根据基本协定的规定,本组织应就本补充协定所指的技术援助与有关机构进行处理。...
补充协议编号3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联合国技术援助委员会之间pdf预览版补充协议编号3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联合国技术援助委员会之间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