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 年 3 月 12 日菲律宾共和国和日本之间关于打捞沉船的赔偿临时协议 注:该协议于 1953 年 3 月 13 日生效。参考:本协议也公布在 H DFA TS No. 2,页。 51. 鉴于日本政府准备向菲律宾政府提供日本人民在打捞位于菲律宾领海排雷区的沉船方面的服务,以期协助补偿日本在战争期间造成的损失;因此,为确定提供上述服务的条件,菲律宾政府和日本政府同意如下: 第一条 日本政府应根据协定的规定,向菲律宾政府提供日本人民的服务,包括打捞位于菲律宾领海的沉船所需的操作设备和物资。第二条 菲律宾政府应在菲律宾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日本政府合作,提供当地容易获得的设施以进行打捞作业,并采购可在当地获得的普通小型作业用品。菲律宾政府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从事打捞作业的日本国民的生命和财产。但是,此责任不应包括正常操作危险引起的风险。第三条 本协定的执行细则由两国政府协商确定。...
菲律宾共和国和日本关于打捞沉船的赔偿临时协议pdf预览版菲律宾共和国和日本关于打捞沉船的赔偿临时协议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