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 年 10 月 20 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章程 注:该协议得到参议院 S.R. 的同意。第 11 号,1958 年 5 月 8 日。菲律宾的批准书于 1958 年 9 月 2 日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该协定于 1957 年 7 月 29 日生效,菲律宾于 9 月 2 日生效, 1958. 参考:本协议也发表在 276 UNTS, p.三、第一条 原子能机构的设立 双方根据下文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设立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简称“原子能机构”)。第二条 目标 原子能机构应寻求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和繁荣的贡献。它应尽可能确保其提供的或应其请求或在其监督或控制下提供的援助不被用于促进任何军事目的。第三条职能 A. 原子能机构被授权: 1. 鼓励和协助全世界和平利用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和实际应用;并应要求担任中间人,以确保机构的一个成员为另一成员提供服务或提供材料、设备或设施;为和平目的进行原子能的研究、开发或实际应用中有用的任何操作或服务; 2. 根据本规约,提供材料、服务、设备和设施,以满足和平目的的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和实际应用的需要,包括生产....
国际原子能机构章程pdf预览版国际原子能机构章程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