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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菲律宾共和国在国际法院规约第 36 条第 2 款第 36 条中提及的所有争议中承认国际法院具有强制性管辖权的声明。 28]
相关行业
:
总统公告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1947年07月12日
[ 公告号。 1947 年 7 月 12 日 28 日 ] 公布声明,菲律宾共和国承认国际法院在《国际法院规约》第 36 条第 2 款中提及的所有争议中具有强制性的 IPSO 管辖权正义。鉴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作为《联合国组织宪章》的签署国,也签署了国际法院规约;鉴于,《规约》第 36 条规定如下: “1.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当事方提交的所有案件以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和公约特别规定的所有事项。 “2。本规约的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它们承认法院在下列所有法律纠纷中的管辖权是强制性的,且无需特别约定,对于接受相同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a.条约的解释; “乙。任何国际法问题; “C。任何事实的存在,如果确定,将构成对国际义务的违反; “d。对违反国际义务的赔偿的性质或程度。 “3。上述声明可以是无条件的,也可以是几个或某些国家的互惠条件,或在一定时间内。 “4。此项声明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其副本分送《规约》各方和法院书记官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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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扩展
接受并公开接受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对 1962 年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修正案文书的接受[第 3 号公告] 94]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德国联邦政府关于合并菲律宾共和国外债的基本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比利时王国政府向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提供财政援助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财政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共同推进达沃地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菲律宾共和国总统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1]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能源部和缅甸共和国政府能源部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协议备忘录
公开接受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资格,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修正案的义务,1946 年。 67]
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
接受并公布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接受 1953 年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修正案[第 10 号公告] 6]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劳工领域合作的协议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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