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对美国向菲律宾租赁的可裂变材料实施保障措施的协议
1964 年 9 月 18 日菲律宾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对美国向菲律宾租赁的可裂变材料实施保障措施的协议 注:该协议于 9 月 24 日生效, 1965 年,机构接受了第 2 节规定的初始清单。协议第 6 条。鉴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美国”)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菲律宾”)一直在根据其协定就原子能的民用合作开展合作1955 年 7 月 27 日的合作协议,经 1960 年 6 月 11 日和 1963 年 8 月 7 日修订(以下称为“合作协议”),要求美国向菲律宾提供的设备、装置和材料仅用于和平目的并为此建立保障体系;鉴于《合作协定》反映了两国政府对尽快安排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实施保障监督的相互承认;鉴于原子能机构根据其《规约》和理事会的行动,现在能够按照保障文件和视察员中规定的原子能机构保障程序对某些材料、设备和设施实施保障文档;鉴于两国政府已重申,它们希望美国根据合作协定提供的或使用它们生产的或受该协定保障的其他设备、装置和材料不得用于任何军事目的,并要求机构在有适当规定的范围内对本协定所涵盖的材料、设备和设施实施保障;鉴于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已于 1964 年 6 月 11 日对该请求采取了有利的行动;现在,因此,两国政府和原子能机构同意如下;第 I 条为和平目的使用材料、装置和设施 第 1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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