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 年 8 月 5 日 菲律宾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执行包裹邮寄协议的详细规定 注:该协议于 1958 年 8 月 5 日生效。参考:本协议也发表在 III DFA TS No . 2,第55. 根据菲律宾共和国和中华民国之间的包裹邮寄协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两国邮政当局同意如下: 第一条 寄址、包装和邮寄 1. 每个包裹应以罗马字符写明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准确、完整的姓名和地址;对于寄给中国人的包裹,如果可能,除了罗马字符外,还应要求菲律宾的寄件人用中文写上收件人的姓名和地址。此类名称和地址应写在包裹本身上,如果没有足够的空间,则应写在标签上,标签贴得牢固,标签不会脱落。应建议寄件人在包裹内附上其地址和收件人地址的副本。 2. 每个包裹的包装方式应足以满足旅程的长度和保护内容,但要便于打开检查。容易伤害邮政工作人员或者损坏其他邮件的物品,应当进行包装以防止危险。 3. 每个包裹的邮递地址和寄送日期应在包裹或容器上盖章。第 2 条报关单和邮寄证明 1. 每个包裹都应附有一份海关申报单,该报关单由原产地主管部门提供,该表格为专用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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