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 年 6 月 1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缔约双方为维护和加强两国现有的友好关系,并认识到两国人民在促进和发展相互科技合作方面具有的优势,同意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应根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和发展双方感兴趣领域的科技合作。第二条第一条所称的科学技术合作包括: 1. 提供科学家、专家和技术人员以及为执行本协定规定所必需的设备、仪器、附件、其他材料和信息;二、为缔约双方国民组织理论和实践培训;三、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形式的科技合作。第三条 为实施第二条规定的科技合作,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协商实施具体项目安排的实施方案。合作实施方案应详细说明拟开展的活动、开展活动的方式、合作机构的贡献、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实现活动目的的财务条件.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指定外交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指定外贸部为其执行机构,以执行本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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