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 年 3 月 31 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菲律宾沿海舰队更新项目的协议。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菲律宾”)和挪威王国政府(以下简称“挪威”)希望合作实施沿海船队更新项目,以及从而加强菲律宾和挪威之间存在的友好关系,协议如下;第 I 条 挪威的义务 挪威应: 1. 在 1987 年至 1988 年期间,根据议会拨款,在 6,000,000 挪威克朗的财务限额内,-(600 万)委托一家顾问公司(以下简称“顾问”)开展与本协定附件一第 3 节所述的沿海船队更新项目有关的研究和培训(以下简称“研究”)。 2. 挪威将根据挪威与顾问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的规定,直接向顾问支付本协议项下的款项。合同应转发给菲律宾以供参考。顾问应就服务的实施、执行和质量向挪威负责。第二条 菲律宾的义务 菲律宾应: i) 向顾问提供并承担必要的办公空间、电信和支持人员的费用。 ii) 指派一个称职的对口团队,该团队应 i.a.协助顾问安排和参与旅行和会议以及收集额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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