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 年 10 月 31 日菲律宾中央银行与作为担保人的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之间的协议菲律宾中央银行和丹麦王国政府根据1984 年 12 月 19 日至 20 日在巴黎举行的会议上达成的协议,一方面是菲律宾政府的代表,另一方面是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政府的代表、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意大利、日本、荷兰、西班牙、瑞士、英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协议如下: 第 1 条 本协议适用于根据下列规定偿还所欠债务丹麦政府于 1971 年 3 月 19 日、1974 年 3 月 27 日和 1978 年 3 月 3 日向菲律宾共和国提供的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及之前签订的合同矿石 1984 年 4 月 1 日,涉及丹麦出口信用委员会担保的商业信用,根据原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以下简称商业信用)。菲律宾中央银行对按照本协定就附件 1 和 2 中规定的债务支付的所有款项承担全部责任。菲律宾中央银行的义务的履行,根据本协议由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担保。对于私营部门,菲律宾中央银行应责令相关菲律宾债务人在尚未存入的情况下,向菲律宾中央银行存入与原始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相对应的比索存款。...
菲律宾中央银行与作为担保人的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之间的协议pdf预览版菲律宾中央银行与作为担保人的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之间的协议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