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避免对所得税征收双重征税的公约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9年07月21日
1989 年 7 月 21 日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与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避免对所得税征收双重征税的公约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希望缔结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的公约 同意如下: 第 1 条 个人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第二条 涵盖的税收 一、本公约应适用于代表每个缔约国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2. 对全部收入或收入要素征收的所有税款,包括转让动产或不动产收益税,以及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税,均应视为收入税。 3. 本公约适用的税种是: a) 在南斯拉夫: i) 所得税; ii) 对工人个人收入征税; iii) 对农业活动的个人收入征税; iv) 对经济活动产生的个人收入征税; v) 职业活动的个人收入税; vi) 版权、专利和技术创新的特许权使用费税; vii) 对来自资本和资本权利的收入征税; viii) 对公民总收入征税; ix) 对从事经济和专业活动的外国人的收入征税; x) 外国人从其在国内联合劳工组织的投资中获得的利润税; xi) 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境内没有代理机构的外国人的运输活动收入税; (以下简称“南斯拉夫税”; b)在菲律宾:i)个人所得税; ii) 企业所得税; iii) 遗产和信托所得税; iv)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租赁费、租船费、保险费和其他固定或确定的年度、定期或临时收益、利润和收入的预扣税; v) 分支机构利润汇缴税; vi) 国际承运人所得税; vii) 股票和不动产交易的资本利得税; viii) 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所得税; ix) 离岸银行单位和扩大的外币存款单位所得税; (以下简称“菲律宾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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