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 2 月 23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刑事事项司法互助的协议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授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希望提高双方在调查、起诉和打击公共腐败和贩毒等犯罪方面的执法效率;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助范围 (1) 双方应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在刑事犯罪的侦查和起诉以及与刑事事项有关的诉讼中提供互助。 (2) 协助应包括: (a) 识别和定位人员; (b) 送达文件; (c) 获取证据、物品或文件; (d) 执行搜查和扣押请求; (e) 为证人亲自出庭提供便利; (f) 临时转移在押人员出庭作证; (g) 获得司法或官方记录的出示; (h) 追查、限制、没收和没收犯罪活动的收益和工具,并就包括限制财产交易或冻结据称与犯罪事项有关的资产在内的犯罪追回罚款; (i) 提供信息、文件和记录; (j) 交付财产,包括出借展品; (k) 其他符合本协议目的且不违反被请求方法律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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