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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PD 760/866 超过备忘录通函 NOS 中规定的船龄限制的船舶租船指南。 17、20、21 和 21-A [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22]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1980年08月25日
(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1 月 - 3 月 [ 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1980 年 8 月 25 日 22 日 ] 根据 PD 760/866 租船超过备忘录通函 NOS 中规定的船龄限制的指南。 17、20、21 和 21-A 为了国民经济利益,1978 年 9 月 20 日第 17 号备忘录通函,1979 年 9 月 4 日第 20 号备忘录通函,经 9 月 12 日第 21-A 号修订的第 21 号备忘录1979 年和 1980 年 6 月 27 日分别进行了修订,以便允许根据 PD 760/866 租用超过上述备忘录通函规定的船龄限制的船舶: 1. 第 17、20、21 号备忘录通函规定的所有其他要求, 且 21-A 已获遵守; 2. 租约期限不超过两年,可按以下第 3 项更新; 3. 不论是否租用同一艘船,无论是否租用货船和客船,租用时间不得超过四(4)年,渔船租用时间不得超过五(5)年;一个。承租人是同一家公司,或 b.租期是连续的。 4. 相关租船合同不得包含承租人购买超龄船舶的选择权,除非该船舶以报废为目的出售。实际报废应在售后合理期限内进行; 5. 承租人拥有至少两倍的总吨位和拟租船数量;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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