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商标和技术转让局 (BPTTT) 批准 BFAD 品牌名称许可的处理[BFAD 备忘录通函编号1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09月05日
(纳尔)卷。 2号1/1991 年 1 月至 3 月 [ BFAD 备忘录通函 NO. 1990 年 9 月 5 日 10 日 ] 专利、商标和技术转让局 (BPTTT) 在 BFAD 品牌名称许可过程中的许可 自 1990 年 4 月 19 日起生效,在药品、设备的品牌名称处理中不需要 BPTTT 许可、化妆品和其他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居产品。这是在与 BPTTT 确认没有 BFAD 产品注册证书的情况下,同一办事处不会注册商标或商号。另一方面,在 BFAD 中申请的食品名称有可能是在先用户,本地生产的食品或本地消费的食品的注册不是强制性的。因此,在食品品牌名称的 BFAD 许可处理过程中,BPTTT 许可的要求得以维持。供各位相关人士指导。采用:1990 年 9 月 5 日(新加坡元。) CECILE P. GONZALEZ 主任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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