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0号1999 年 7 月 3 日 -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991 年 7 月 2 日 1291 年 7 月 2 日 ] 出口商外汇专用存款账户规定 1. 出口商在上一日历年外汇收入达到 10 万美元或等值外币时,经向中央申请通过出口部的银行,有资格将上述收据的一部分保留在 AAB 的特殊外币存款账户 (SFCDA) 中,前提是根据中央银行的记录,该出口商没有逾期的出口账户,并且申请人是中央银行-经认证的出口导向型公司,或在投资委员会 (BOI) 或出口加工区管理局 (EPZA) 注册。 2. 可存入出口商的 SFCDA 的此类保留金额应为在授予保留权的日历年内每批出口货物的出口收入的百分之二 (2%),但在任何情况下,累计存款总额不得一个日历年的 SFCDA 超过 100,000.00 美元。 3. 经中央银行授权使用 1984 年 10 月 12 日中央银行第 1029 号通知第 VI-B 章规定的公司间开户(抵销)安排的出口商无权根据本规则获得 SFCDA。 4. 保留申请应以信函形式通过有关 AAB 提交,并应附有以下文件: 公司章程/合伙企业/公司名称注册,以及现任董事会成员名单;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在提交申请日前一年的出口外汇收入; AAB 证明以比索出售的出口外汇收入汇入有关 AAB 的证明。...
出口商专用外币存款账户规则[BSP 通告编号。第1291章]pdf预览版出口商专用外币存款账户规则[BSP 通告编号。第1291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