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出口商的出口保留规则[BSP 通告第1338 S. 199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2年04月28日
(纳尔)卷。三号1992 年 7 月 3 日至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338 S. 1992, April 28, 1992 ] 服务出口商出口保留规则 根据 1992 年 4 月 10 日货币委员会第 347 号决议,特此颁布以下规则: 1. 任何服务出口商最多可保留 40% (40%) 的外汇收入来自在菲律宾任何授权代理银行 (AAB) 的特殊外币存款账户 (SFCDA) 中提供的服务。为此,相关的 AAB 应允许在无需事先获得中央银行 (CB) 批准的情况下随时开设此类 SFCDA,但前提是出口商-存款人应书面表明其同意与该账户有关的所有记录均应遵守由 CB 进行验证/检查。 AAB 有权支付 SFCDA 的利息。 2. 这里所说的服务出口商是指任何从事或拟从事提供以外汇支付的技术、专业或其他服务的菲律宾居民企业。 3. 相关服务输出者可出于任何目的自由使用 SFCDA。 4. 有关 AAB 应向 CB 外汇监管部提交月度报告,报告所有 SFCDA 的开仓和关闭,以及截至报告月末在该 AAB 维持的所有 SFCDA 的未偿余额合计,在 10( 10) 每个报告月后的银行工作日。 5. 选择根据本通知开立 SFCDA 的服务出口商不得根据 CB 通知第 5 条开立特别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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