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三号1992 年 7 月 3 日至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336 S. 1992, April 22, 1992 ] FCDU 对服务出口商的贷款 根据货币委员会 1992 年 3 月 30 日第 281 号决议,立即生效,服务出口商可以从以美元为基础的信贷工具中获得 FCDU 贷款当地商业银行外币存款机构(FCDU)的比索要求,无需事先获得中央银行(CB)的批准,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服务出口商是指从事或拟从事的菲律宾居民企业提供以外汇支付的技术、专业或其他服务; 2. 根据其服务合同/协议或其产生的外汇收入,可授予的 FCDU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其预期外汇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70%),在贷款授予后 360 天内到期来自当地商业银行认证的前 360 天提供的服务; 3. 其收益应通过将其外汇收益出售给贷款商业银行以支付当地费用的方式以比索形式使用; 4. FCDU贷款的支付应直接从服务出口方根据其服务合同或其他作为贷款发放依据的协议所应收的外汇收入中扣除,但该收款须通过发放贷款的同一家银行办理。贷款; 5、贷款期限较短,不超过360天;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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