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银行/合作银行的资本[BSP 通告编号。第1294章]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1年07月09日
(纳尔)卷。 10号1999 年 7 月 3 日 -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294, July 09, 1991 ] 农村银行/合作银行的资本 货币委员会在 1991 年 6 月 28 日的第 715 号决议中批准了以下内容: 1. 现有农村银行通过资本积累计划,其中从 1992 年 1 月 1 日起,他们将不得不分四 (4) 次相等的半年期将其私人资本增加到 100 万披索;前提是作为货币委员会批准位于国家首都地区 (NCR) 或宿务市和达沃市的农村银行股本的任何出售或转让或一系列出售或转让的先决条件,这将导致银行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多数所有权或控制权从一组人转移到另一组人,有关银行应立即遵守上述地方为新农村银行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2000万披索和 P10 百万,分别; 2. 设立新的农村银行,私人实收资本最低为200万比索,但在NCR以及宿务和达沃市除外; 3.菲律宾合作法典规定的当地合作银行最低实收资本125万披索; 4. 对现有的合作农村银行采取资本积累计划,私人实收资本出资低于菲律宾合作法典规定的 P125 万比索,他们必须将其私人资本提高到 P1从 1992 年 1 月 1 日开始,分四 (4) 次相等的半年度分期付款 250 万。...
农村银行/合作银行的资本[BSP 通告编号。第1294章]pdf预览版
农村银行/合作银行的资本[BSP 通告编号。第1294章]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