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二号2 / 1991 年 4 月 - 6 月 [ IC 保险备忘录通函编号。 2-91, May 21, 1991 ] 保险委员会听证程序规则 根据《保险法》第 414 和 416 条的规定,特此颁布以下修订规则: 规则 1 定义、解释和范围 第 1 节. 定义——就本规则而言,“佣金”一词是指保险委员会,“委员会”一词是指保险专员。第 2 节. 如何解释 - 本规则应自由解释,以促进和实现裁决或解决索赔和投诉的主要目标,并协助当事人对涉及任何损失的索赔和投诉作出公正、快速和廉价的裁决,保险人可能根据任何类型的保单或保险合同负责的损害或责任,或该保险人可能根据保证合同负责的损害或责任,或根据其可能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再保险可能起诉再保险人的损害或责任互利协会根据其向其成员颁发的会员证书可能对其承担责任。第 3 节. 范围 - 当任何损失、损害或责任的金额(不包括利息、费用和律师费)因任何类型的保险、债券、再保险合同或会员证单项索赔不超过100万比索。规则 2 诉讼或诉讼的当事人 部分 1. 利益相关方 - 向委员会提交的每项诉讼都必须以实际利益相关方的名义进行,该利益相关方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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