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IC 保险备忘录第 1-87 号通知]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7年06月11日
(纳尔)卷。二号2 / 1991 年 4 月 - 6 月 [IC 保险备忘录通函第 1-87 号,1987 年 6 月 11 日] 抵押贷款 根据《保险法》第 414 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专员可以发布此类裁决,他认为必要的指示、通函、命令和决定,以确保执行本守则的规定,但须经财政部长批准”,以及与提供以房地产证券以外的抵押品为担保的贷款有关根据经修订的《保险法》第 198 条,就相关规定而言,“第 198 条。任何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任何资金或存款借给任何个人、公司或协会,除非 - x - x - x -根据菲律宾政府或其法律授权发行债券的政治分支机构的债券或其他债务证据,或根据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和工具的债券或其他债务证据包括中央银行在内的lities - x - x - x -;第 200 条规定的股票、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 特颁布下列规章制度: 1.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资金或存款借给任何人、公司或协会,当此类贷款的金额超过 - 债券市场价值的百分之一百 (100%) 或菲律宾政府或其政治部门依法授权发行债券的其他债务证据,或根据债券或其他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和工具(包括中央银行)的债务证据; 债券市值的百分之九十 (90%) 或《保险法》第 200 条规定的私人实体的其他债务证据;和《保险法》第 200 条规定的股票市值的百分之七十五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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