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三号1 / 1992 年 1 月 - 3 月 [ NLRC 决议编号。 1991 年 5 月 21 日 5-01-91 ] 修订 1990 年新程序规则的某些规定 委员会于 1991 年 5 月 21 日正式开庭,根据经修订的《劳动法》第 218(a) 条的规定行事,决定修改 1990 年新程序规则的某些规定,如下: 1. 规则 VI 第 6 节和第 12 节特此修改如下: “第 6 节. 保证金——如果劳工仲裁员的决定,POEA 管理员和地区总监或其正式授权的听证官涉及金钱裁决,雇主的上诉只有在委员会或最高法院正式认可的信誉良好的担保公司发行的现金或担保债券的张贴后才能完善,金额为xxx" "第 12 节. 对其他机构决定的上诉 — 本文规定的关于对劳工仲裁员的决定或命令提出上诉的规则应适用于就其他官员的决定或命令向委员会提出的上诉es 或机构可依法向委员会提出上诉 [本规则第 6 节规定的保证金要求除外。]” 2. 规则 VIII,第 2 节特此修订为:“第 2 节。终局性委员会的决定—— (a) 委员会的决定、决议或命令的终局性, - 除规则 XI 第 2 节规定外,委员会/部门的决定、决议或命令应在十 (10 ) 收到相同的日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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