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专业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的部分规定,并在其中加入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决议174, S. 1990]
(纳尔)卷。三号1 / 1992 年 1 月 - 3 月 [ 中国第 1 号决议174,S. 1990,1990 年 7 月 30 日] 修订《专业人士监管和实践规则和条例》第 IV 条的一些规定,并在其中纳入新规定,鉴于《专业人士监管和实践规则和条例》的颁布第 223 号总统令,有效实施有关专业人员监管和实践的政策;鉴于《规则》第四条规定了对属于各监管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考生和专业人员的行政案件的调查程序;鉴于专业监管委员会和监管委员会已经意识到,鉴于案件数量的持续增加和立即维护公共利益的紧迫性,改变上述程序以实现对案件的快速和廉价的裁决的权宜之计;因此,现在,根据第 223 号总统令第 5 节 (N) 段,委员会特此修订《专业人士监管和实践规则和条例》第四条的以下规定,并在其中纳入新规定: 第 1 节特此修改为: “第一条行政调查规则适用于各专业监管委员会行使准司法职权,适用于针对注册证书持有人或注册专业人士的案件。上述委员会、特别或临时许可持有人或在该委员会给予的执照考试中反对考生,原因是设立它们的专业成文法或它们颁布的规则和条例或道德守则中规定或列举的原因上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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