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和纳入《专业人员管理条例和执业规则》中关于执照考试和董事会义务的规定[中国第 4 号决议]第332章]
(纳尔)卷。 5号1994 年 10 月 - 12 月 4 日 [ 中国第 4 号决议第 332 号,1994 年 9 月 29 日] 修订和纳入《专业人员条例和实践规则和条例》中关于执照考试和董事会义务的规定,鉴于,加强和巩固执照考试的有效性、可信度和完整性,以及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有必要修改一些规定并将新的规定纳入《专业人员条例和实践的规则和条例》;鉴于,根据 Sec。 5 (b)、(h) 和 (o) 的 P.D.经修订的第 223 号,委员会有权颁布规则和条例,以有效执行各委员会的许可和监管政策,执行其权力和职能,并改善其现在的服务,因此,凭借其准立法(规则制定)权力,委员会特此决议,因为它现在如此决议,以实现对以下关于执照考试和董事会资格和义务的规定的修订和纳入《管理条例和实践的规则和条例》专业人士”。第 1 节。第 3 节和第 6 节,第 III 条现在应改为:“SEC。 3. 除非另有指示,参加执照考试的申请以及支持申请人资格的所有文件应在考试第一天前不迟于二十 (20) 天向委员会申请部门提交。如果通过邮件提交,则必须在考试开始前十五 (15) 天之前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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