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赔偿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1 号行政命令第315章]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8年09月01日
MOP, Bk 8 Pt.1, v.4, 283 [ 行政命令编号315, September 01, 1958 ] 规定赔偿委员会的程序规则 为了更有效地执行第 1789 号共和国法案的规定,建立赔偿委员会,并为交易制定适当和有序的程序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职能,本人,菲律宾总统卡洛斯·加西亚,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制定以下程序规则以供遵守赔偿委员会: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关于重要事项的所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任命、资金支付、赔偿货物申请的批准、合同的批准、政策的确定,以及对委员会作为一个整体具有约束力的所有其他行为,应采用简化为书面、连续的决议的形式编号、日期、主席签名、执行董事和赔偿委员会秘书证明和盖章,并保存在单独的记录簿中,题为:赔偿委员会的决议,以装订本保存。所有提议的决议必须以正确的书面形式,由其作者提交给委员会执行主任和秘书,该作者应为委员会两名成员之一或其主席。执行董事和秘书应在提交给他后不少于三天内将相同的日程安排在委员会讨论。委员会应在为此目的而适当召集的正式会议上讨论所有提议的决议,该会议应在赔偿委员会的场地内举行。提议的决议要成为委员会的法案,必须在正式召开的正式会议上得到至少一名委员会成员及其主席的批准:但是,如果一项决议或措施得到两个人的赞成委员但被主席反对,该事项应转交主席作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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