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药物的进口、分销、制造、处方、分配和销售以及豁免危险药物制剂的规则和程序[DDB 委员会第 4 号条例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1年02月28日
(纳尔)卷。二号2 / 1991 年 4 月 - 6 月 [ DDB 董事会条例 NO. 4, February 28, 1991 ] 危险药物的进口、分销、制造、处方、分配和销售以及豁免危险药物制剂的规则和程序 根据 (a) 和 (1) 段赋予危险药物委员会的权力, 第 6425 号共和国法案第 8 条第 36 节,经修正,税收条例 16-67 特此修改如下: 第 I 条 术语定义 第 1 节定义——本条例中使用的术语:法律或本法是指 1972 年 3 月 30 日批准的法案,第 6425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1972 年危险药物法案”,经修正。湾。麻醉药品是指任何引起麻木、昏迷、忧郁或精神迟钝和妄想的药物,并可能形成习惯,包括鸦片、鸦片衍生物和合成鸦片制剂。 C。危险药物是指: 1. 违禁药物,包括鸦片及其活性成分和衍生物,如海洛因和吗啡;古柯叶及其衍生物,主要是可卡因; α和β可卡因;致幻药物,如美斯卡林、麦角酰二乙胺 (LSD) 和其他产生类似作用的物质;印度大麻及其衍生物;由上述任何一项制成的所有准备工作;以及其他具有麻醉剂或致幻剂的生理作用的药物和化学制剂,无论是天然的还是合成的; 2. 受管制药物,包括自我诱导镇静剂,例如司可巴比妥、苯巴比妥、戊巴比妥、巴比妥、阿莫巴比妥和任何其他含有巴比妥酸盐或巴比妥酸盐衍生物的药物;苯丙胺的任何盐、异构体或异构体盐,例如苯丙胺或右旋糖苷,或产生类似于苯丙胺的生理作用的任何药物;和催眠药物,例如甲喹酮、硝西泮或任何其他产生类似生理作用的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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