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5号2/APRIL-JUNE 1994 [ 备忘录命令编号。 162, August 19, 1993 ] 为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目的的没收原木、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处置提供指南 我,菲德尔·V·拉莫斯,菲律宾总统,凭借以下赋予我的权力法律,特此颁布关于处分没收原木、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指导方针: 第 1 节. 范围 — 以下没收的原木、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可以通过捐赠进行处理: (a) 那些不是在法庭或其他适当办公室待决案件的主题; (b) 没有可以提起诉讼的原告或犯罪人; (c) 那些被发现被遗弃在林区内,其所有权无法确定且没有索赔人的人。第 2 节. 受益人——以下人员有资格接受没收原木、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捐赠: (a) 描笼涯; (b) 市和省政府; (c) 其他政府机构,根据其职能性质,需要木材或其他森林产品以加强对公众的服务。部分 3. 支持文件——捐赠请求应由以下文件支持: (a) 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的理由; (b) 项目工程师正式批准的材料清单和建筑计划;但在描笼涯建筑或类似项目的情况下,由建筑工头或描笼涯队长正式签署的简单草图就足够了; (c) 省审计员证明没有资金或拨款购买所需的木材;但对于描笼涯建筑或类似项目,市政发展官员的证明就足够了; (d) 来自 CENRO/PENRO/区域办事处的证明,证明上述数量或数量的林产品可供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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