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建棉兰老岛经济发展委员会和其他目的而提供服务[第 1 号行政令第512章]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2年03月19日
88 OG No. 16, 2114(1992 年 4 月 20 日) 512, March 19, 1992 ] 为创建棉兰老岛经济发展委员会和其他目的提供服务 鉴于,政府认识到迫切需要通过整体和综合的方式加速棉兰老岛的增长和发展;鉴于,需要促进和加强区域间联系,以确保提高棉兰老岛四 (4) 个行政区和棉兰老岛穆斯林自治区的计划和项目的可行性;鉴于,随着 1991 年地方政府法典的颁布,国家政府的更多权力、职能和资源已下放给作为一线机构的地方政府单位,以实现特定地理区域的发展;鉴于,1987 年宪法第 14 条第 X 条规定:“总统应规定由地方政府官员、地区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官员以及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区域发展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为加强本地区单位自主权,促进本地区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壮大的地方行政分权组织;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第 1 节。创建棉兰老岛经济发展委员会。 ——兹设立棉兰老岛经济发展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促进和协调各界积极广泛参与,促进棉兰老岛社会经济发展。理事会主要是棉兰老岛四个行政区域的区域发展委员会(RDC)的伞式组织,即:西棉兰老岛(第九区)、北棉兰老岛(第十区)、南棉兰老岛(第十一区)和中棉兰老岛(二区);棉兰老岛穆斯林自治区区域规划和发展委员会 (RPDB) (AR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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