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协议的登记[CSC 备忘录通函编号28 秒。 199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06月24日
(纳尔)卷。四号3 / 7 月 - 1993 年 9 月 [ CSC 备忘录通函编号28 秒。 1993, 1993 年 6 月 24 日 ] 集体谈判协议的登记 根据 1993 年 6 月 24 日 CSC 第 93-2315 号决议,公务员委员会特此通过以下关于公共部门集体谈判协议登记的政策: 1.经认可的工会应在协议签署后三十 (30) 天内向人事关系办公室提交三 (3) 份正式签署的协议副本,并附上工会秘书的宣誓声明,该声明由工会主席证明并包含以下信息: 该协议在其批准前至少五 (5) 天张贴在该机构的至少两 (2) 个显眼位置;该协议得到了相关谈判单位的大多数普通雇员的批准。 2. 本协议应正式签署,并注明签署日期和页数。除其他外,它应包含关于申诉机制和协议条款的规定。其他相关文件也应附在协议中,其中应包含批准签名;该机构的人员总数;谈判单位的雇员总数;协议的来源,可以是相互和解、自愿仲裁、调解或强制仲裁。 3. 如果人事关系办公室发现所有证明文件和信息均已提交,则应在收到协议后五(5)天内签发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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