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通知实施条例1993 年 5 月 20 日的第 1392 条[BSP 通函,s。 1993]
(纳尔)卷。四号3 / 7 月 - 1993 年 9 月 [ BSP 通函,s。 1993 年 5 月 20 日 ] 中央银行通函第 20 号实施条例1993 年 5 月 20 日 1392 为执行 1993 年 5 月 20 日第 1392 号中央银行通知,特此通过以下规定。 1. 任何银行不得通过银团等方式全部或部分出售、贴现、转让、议付,参与和其他类似安排 票据、应收款、贷款、债务工具和任何类型的金融资产或债权,政府证券除外,除非此类应收款、票据、贷款、债务工具和金融资产或债权已在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或者当交易与另一家具有准银行功能的金融中介进行时。但是,禁止银行与其信托部门之间出售、贴现、转让、议付未注册商业票据的规定仍然适用。 2. 任何银行均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任何涉及全部或部分销售、贴现、转让、议付的交易,例如通过银团、参与和其他类似安排对任何票据、应收款、贷款、债务工具和金融资产或债权(政府证券除外)在其他各方之间以无追索权的方式进行,除非此类票据、应收账款、贷款、债务工具和债权金融资产已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或者当交易是与其他具有准-银行功能。 3. 《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 1290.1a(1)、(2) 和 (3) 小节和 2290.1a(1)、(2) 和 (3) 小节列举的禁止行为、安排和交易,第一册和第二册分别成为这些规定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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