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矿物和矿物产品征收消费税的收入条例[BIR (DOF) 收入条例编号13-9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07月30日
(纳尔)卷。 5号1994 年 7 月 3 日至 9 月1994 年 7 月 30 日 13-94 号] 对矿产和矿物产品征收消费税的收入条例 第 1 节。范围。 — 根据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NIRC)第 245 条的规定,特此颁布本条例以实施经第 273 号行政命令修订的 NIRC 第七章第六章第 151 条的规定并由第 7729 号共和国法进一步修订,对矿物和矿物产品征收消费税:第 2 节。覆盖范围。 — 以下商品(例如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商品)应视为矿物和矿产品: 示例 I. 金属 A. 亚铁 - 铁矿石 铁合金化 - 锰矿石、冶金、化学和难熔铬铁矿、钼 B. 非铁基 - 铜、锡、汞灯 - 铝、镁、钛 贵重 - 金、银、铂 稀有 - 铀、镭、铍 II。非金属 A. 矿物燃料 1. 流体 a.液体——本土石油 b.气态——天然气 2. 固态 a.硬煤 - 无烟煤 b.软煤 - 半无烟煤 c。压缩煤 - 焦炭 B. 其他非金属,例如但不限于:沙子和砾石、石头、水泥材料、石膏、硫磺、盐、大理石、石灰石、珊瑚、页岩、板岩、石英岩、片岩、火山灰、珍珠岩, 凝灰岩, 花岗玄武岩, 安山岩, 辉长岩, 砾岩和其他采石材料, 磷酸盐岩, 钾盐, 硝酸盐, 鸟粪和黄铁矿, 二氧化硅, 长石, 滑石, 火粘土, 粘土和各种粘土, 砂岩, 刚玉, 工业金刚石,浮石、金刚砂、氧化镁、石棉、云母、赭石、粘土、硅藻土、重晶石、膨润土、富勒土、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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