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精制糖销售增值税预缴规定,修订《税收条例》第7-89 和 29-2002[BIR 收入条例 NO. 2-200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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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 2 号收入条例第 2 (B) 条。 13-08,相对于用于增值税目的的原糖定义[BIR 收入条例 No. 13-2013]修改《收入条例》的进一步相关规定。 2-98,最后由第 2 号收入条例修订。 17-2003 和第 17 号收入条例。 8-98,经修订,规定对非居民外国人归类为资本资产的不动产的销售、交换或其他处置征收最终预扣税,提高某些收入支付的预扣税税率,包括某些收入对拒绝对其收入/收款预扣税款以及其他目的的收款人实施的付款、制裁[BIR 收入条例30-2003]面粉销售预付增值税[BIR 收入条例第 1 号29-2003]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06-2008 有权规定关于出售、易货、交换或其他处置作为资本资产持有的股份的税收规则的合并条例[BIR 收入条例6-2013]根据收入条例 2 -2004 [BIR 收入条例 No. 4-2004]规定实施《收入条例》的指导方针和程序。 29-2003 关于预付销售面粉的增值税[BIR 收入备忘录命令编号。 5-2004]澄清暂停收入条例的影响 No. 6-2007 否则称为“关于销售精制糖的预付增值税的综合法规,修订和/或撤销为此及其他相关目的发行的所有收入”[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59-2007]暂停执行第 2 号收入条例6-2007[BIR 收入条例 NO. 11-2007]规定运输天然种植和种植的木材产品预付增值税/百分比税的规则[BIR 收入条例第13-2007]完善精制糖销售增值税预缴规定,修订《营业收入条例》 7-89,以及其他目的。[BIR 法规编号。 2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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