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5号1994 年 4 月 2 日至 6 月 [BSP 通函,1994 年 1 月 17 日] 农村银行作为社会保障系统 (SSS) 的收款/付款代理的指南 货币委员会在 1993 年 12 月 8 日的第 537 号决议中,决定允许农村银行作为社会保障系统(SSS)的代收/支付代理,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农村银行必须拥有至少 500 万披索的净资产; 2. 不得对菲律宾中央银行(BSP)或任何政府金融机构承担任何逾期义务; 3、最近一次审查的逾期贷款率不超过百分之十五(15%); 4. 在紧接提交申请之前的最后三 (3) 年内,在 BSP 可能要求的资本调整后,它必须有盈利的经营; 5. 其运营基本符合 BSP 规章制度; 6. 所有收款应登记为其他应付款项,并应在收到后十 (10) 天内汇入 SSS。据了解,任何农村银行均应持续遵守上述条件,任何违反行为都可能成为对该银行和/或其董事/高级职员进行制裁的依据,包括撤销作为 SSS 收款代理人的权力.所有作为收款/支付代理人的认证申请均应由感兴趣的农村银行向 SSS 提交,同时由 Bangko Sentral 提供 SSS 信息的机构,以便该实体在 SSS 请求协助时评估银行是否符合上述条件来自 Bangko Sentral 关于此事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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