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认可为社会保障系统 (SSS) 催收代理的银行条例的修正案[BSP 通告第722, S. 201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7日
(纳尔)卷。 22号2,2011 年 4 月 - 6 月 [ BSP 通知编号。 722, S. 2011, May 17, 2011 ] 根据金融委员会 2011 年 5 月 6 日第 701 号决议,《银行监管手册》第 X904 节,对被认可为社会保障系统 (SSS) 催收代理的银行条例的修订经认可为社会保障体系 (SSS) 收款代理人的银行 (MORB) 特此修订为:“第 X904 节。社会保障系统的收款代理人。 SSS 正式认可的银行被授权作为收款代理机构,SSS 成员可以通过这些银行向 SSS 支付其社会保障和雇员补偿的缴款。此类银行还被授权从 SSS 成员接收 SSS 授予的贷款的摊销付款以及应付 SSS 的此类其他款项。 “由此收取的资金应在 SSS 规定的期限内汇入 SSS,即银行从当月第一(1)天至第十五(15)天的收款应不迟于汇入 SSS月的最后一天,而从第十六 (16) 天到当月最后一天的收款应在不迟于下个月的第十五 (15) 天汇入 SSS。该等资金在银行托管期间不计息。 “银行不得向 SSS 收取此类代理的任何服务费。 “银行收取的资金应由银行本身而非信托部门处理:但是,该等存款应遵守政府存款的准备金要求和流动性下限要求。...
对被认可为社会保障系统 (SSS) 催收代理的银行条例的修正案[BSP 通告第722, S. 2011]pdf预览版
对被认可为社会保障系统 (SSS) 催收代理的银行条例的修正案[BSP 通告第722, S. 2011]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