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9号2 / 1998 年 4 月 - 6 月 [ BSP 通告编号。 165,1998 年 5 月 14 日 ] 银行作为国家健康保险计划的收款代理 根据 1998 年 4 月 22 日货币委员会第 605 号决议批准菲律宾健康保险公司 (PhilHealth) 的请求,将银行作为国家健康保险计划的收款代理健康保险计划保费,法规手册第一、二和三册,特此修订如下: 第 1 节。特此将第 1604.6(第一册)、2604.6(第二册)和 3604.6(第三册)小节添加到手册中条例如下:“Subsec.__604.6 PhilHealth 的收款代理——商业(第一册)/节俭(第二册)/农村(第三册)银行被授权作为菲律宾健康保险公司的代收代理(PhilHealth) 根据哪个机构: a. PhilHealth 会员可以通过上述银行向 PhilHealth 缴纳保费,所收取的资金应按照 PhilHealth 商定的职权范围汇给 PhilHealth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30) 天的时间安排;湾。保费缴款在银行托管期间不计息;和 c。银行不得向 PhilHealth 收取此类代理的任何服务费。商业(第一类)/储蓄银行(第二类)/农村(第三类)银行收取的资金应由有关银行的营业部门(现金部门)处理,而不是由其信托业务处理:但是,该等资金须遵守存款准备金率和政府存款流动性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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