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对《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一至第四册第 1239.3、2239.3 和 4291Q.2 小节的修订[BSP 通告第10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5年12月28日
(纳尔)卷。 7号1 / 1996 年 1 月至 3 月 [ BSP 通函 NO. 100,1995 年 12 月 28 日 ] 根据 1995 年 12 月 6 日金融委员会第 1378 号决议,分别对第 I 至 IV 册第 1239.3、2239.3 和 4291Q.2 小节的修订,《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 《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一至第四册的第 1239.3、2239.3 和 4291Q.2 小节分别修改为:“流动性下限——除非货币委员会另有规定,授权政府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以外的存款银行和授权的私人银行,包括具有特殊存款特权的政府收购银行,应在包括存款和/或存款替代品所需准备金在内的情况下,维持百分之五十 (50%) 的流动性下限以可转让和可转让政府证券的形式向政府和政府实体的存款、借款和所有其他负债代表国家政府直接义务的关系。 “代表国民政府直接义务的政府证券,无论到期日,根据第 245 号共和国法的规定发行,经第 142 号总统学位修订,未指定用途或用作储备要求的一部分,应有资格为此目的作为流动性储备。“未经菲律宾中央银行事先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用作此类储备的合格证券进行抵押或进行任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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