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作殡仪馆的机动车的分类和收取的费用[LTO 备忘录通函 No. 97-24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12月02日
(纳尔)卷。 8号1 / 1997 年 1 月 - 3 月 [ LTO 备忘录通知编号97-243, December 02, 1996 ] 用作殡葬灵车的机动车辆的分类和收取的费用 据观察,用作殡葬灵车的机动车辆的分类和收取的登记费因地区而异。出于统一和控制的目的,所有用作殡葬灵车的机动车辆均应归类为私人车辆,可收取的登记费应根据发动机的活塞排量和年份型号而定。严格和立即合规。采用:1996 年 12 月 2 日(新加坡元)MANUEL F. BRUAN Brig.法新社将军(退休)助理秘书资料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此页面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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