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9号1998 年 10 月 4 日 - 12 月 [ BSP 通告编号。 177, September 09, 1998 ] 长期不可转让的免税定期存款证明 根据 1998 年 9 月 2 日货币委员会第 1243 号决议,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一册)的规定, II 和 III) 关于根据第 8424 号共和国法第 24 (B) (1) 条的规定发行长期不可转让的免税定期存款凭证,也称为“税收改革法” 1997 年的“,特此增加如下: 第 1 节。特此将以下内容添加为法规手册的第 1237 节(第一册)、2237(第二册)和 3237(第三册),内容如下:“第_237. 长期不可转让免税定期存款证明——长期不可转让免税定期存款证明的发行应遵守以下规则: “第 _237.1 款最低特征形式:面额 - 证书应包含表明其不可流通性的文字,并且只能由银行以个人名义发行,最低面额至少为一万比索(P 10,000.00)。湾。期限——证书的最短期限为五 (5) 年。 C。发行方式——证书仅在收到与其面值等值的资金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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