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定期存款和/或无担保次级债务的长期可转让凭证的销售代理和/或做市商资格要求的修订[BSP 通告第第778章]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4日
(纳尔)卷。 24号1 / 2013 年 1 月 - 3 月 [ BSP 通知编号。 778,2012 年 12 月 14 日] 对定期存款和/或无担保次级债务的长期可转让凭证的销售代理和/或做市商资格要求的修订 货币委员会在 2012 年 11 月 15 日的第 1907 号决议中批准对银行发行的长期可转让定期存单 (LTNCTDs) 和/或无担保次级债 (UnSDs) 的销售代理和/或做市商资格进行以下修订。第一节 长期可转让定期存款凭证。现将《银行监管手册》(MORB)第X233.9条第c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修改为:“第X233.9条长期可转让定期存款单。 “xxx”c。资格预审要求 “开证行应负责确保其选择的参与金融机构持续遵守 BSP 规定的资格要求。 “因此,开证行应对其作为其 LTNCTDs 的承销商/安排人、登记银行、销售代理和做市商的各方进行仔细和勤勉的评估。 “开证行和受聘担任承销商/安排人、登记银行、销售代理和做市商的金融机构在发行银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信托基金仍然未偿还的情况下,应在之前并持续的基础上严格遵守以下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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