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9号2 / 1998 年 4 月 - 6 月 [ DOLE 部门命令编号。 09 年代。 1998[*], May 04, 1998 ] 规定地下矿山员工退休年龄的规则 根据《劳动法》第 5 条的规定和经第 7641 号共和国法和共和国法修订的同一法典第 287 条的规定第 8558 号,特此发布以下规则以执行后一法案: 规则 II-A 第 1 节覆盖范围——本规则应适用于第 8558 号共和国法案所设想的所有地下矿山员工。为此,地下矿山雇员是指任何受雇于地下开采矿藏或在挖掘或工作中工作的人,例如竖井、矿井、隧道、巷道、横切、高架、废弃的或在地表下使用的工作场所,以进行搜索用于和提取矿藏。如本文所用,术语“雇员”、“雇员”或“涵盖的工人”应指地下矿井雇员。 “法案”一词是指经第 8558 号共和国法案修订的第 7641 号共和国法案。 第 2 节. 选择性退休和强制退休 2.1 选择性退休 - 在没有退休计划或其他适用协议的情况下,为地下矿山员工的退休福利提供任何此类雇员如果已作为地下矿井雇员或在该机构的地下矿井中服务至少五 (5) 年,则可以在年满五十 (50) 岁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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