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7 月 3-4 日 - 2004 年 9 月 [ DOLE 部门令编号63-04,2004 年 7 月 20 日] 陆上 OFW 的保护机制 立即生效并加强现有的陆上 OFW 保护机制,特此颁布以下指导方针: 1. 所有被要求离开的陆上 OFW在签订合同时,应将这一条件告知其合同雇佣国以外的国家; 2. 以任何身份执行跨境任务的所有陆上OFW均应获得不低于基本工资100%的工作危险保险费,以及不低于35,000美元的附加保险; 3. 所有已在工地工作的陆上OFW,如果雇主要求他们按照雇佣合同的规定在其签约的雇佣国境外旅行,则同样应符合上文第2段所列条件。对合同的修改应提交对就业地点有管辖权的菲律宾海外劳工办公室审核批准; 4. 在合同聘用国以外地区发生意外事故、偶然事件或暴力恐怖行为等类似情况,导致其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履行职责的,OFW有权获得相当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遣返到雇佣地点的费用,以及所有应计工资和其他福利; 5. 司机等人员因暴力、恐怖活动等原因,在合同聘用国以外地区停职或者不履行职责,危及安全的,不再执行。被要求实际交出他们的车辆或设备,作为获得应计工资和福利的条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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