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业巴士 (PUB)[LTFRB 备忘录通函 NO. 98-009]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3月12日
(纳尔)卷。 9号1/1998 年 1 月至 3 月 [ 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98-009, March 12, 1998 ] PUBLIC UTILITY BUS (PUB) 根据 DOTC 部第 97-1097 号令第 1 项,为所有公共陆上交通工具提供标准分类,申请特许经营“公共事业巴士”可建议使用具有以下特点的机动车辆: 1. 座位容量 - 50 人及以上,不包括司机和售票员 2. 车辆总重量 - 6,400 公斤。及以上和/或 70 公斤/人 3. 车身制造 - 带有进出门、紧急出口、可选的独立行李舱和钢化玻璃窗的客车。路线应为固定、定期、限停或特快。通风可以是普通的也可以是空调的,票价应基于 LTFRB 授权的距离或区域。同时,直至另行通知,鉴于目前暂停接受新的特许经营公用事业车辆申请,根据备忘录通函第 97-009 号规定,只有不涉及或导致增加单位的申请才可接受审议。所有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发布或其中的部分均在此进行相应的修改、取代/撤销。本备忘录通函应在向 U.P. 提交三 (3) 份副本后十五 (15) 天生效。法律中心,根据 1992 年 10 月 9 日第 11 号总统备忘录通告。通过:1998 年 3 月 12 日 (S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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