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内部收入税目的而对改进进行估值的澄清[BIR 收入审计备忘录第1-200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02月15日
(纳尔)卷。 12号2 / 2001 年 1 月 - 3 月 [ BIR 收入审计备忘录命令编号。 1-2001,2001 年 2 月 15 日] 关于为内部收入税目的评估改进的说明 I. 目标 1. 澄清为计算销售、转让的内部收入税而确定改进的评估程序或交换不动产; 2. 为税收目的对改进的估价制定统一的指导方针。二、基本原理 鉴于根据 1995 年 3 月 5 日的 BIR 规则第 UN-089-95 号和 DA 179-97 号收入审计备忘录命令第 1-2000 号,关于正确评估内部税收目的的改进的相互矛盾的解释日期为 1997 年 4 月 16 日,其中规定对不动产的销售、转让方其他处置的国内税收的基础应为出现在 1994 年或稍后年度涵盖所涉财产的纳税申报单中的公允市场价值,对于为使上述裁决的适用与现有审计程序和技术手册的规定保持一致,特此发布本澄清令。三、修订第 6.1.1 节。手册 ts 特此修改为:“6.1.1 使用以下公式确定改进的价值: (a) 总售价/每份销售契约的对价,(土地和改进)xxx 减:区域价值土地 xxx 改良价值 xxx 在此计算下得出的改良价值不得低于在上述交易/转让时出现的最新税务申报中的公平市场价值 (FMV),涵盖上述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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