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延长根据第 2 号收入条例对税务代理人进行认证的截止日期。 1-2001[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8-2001]
(纳尔)卷。 12号2 / 1 月 - 2001 年 3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8-2001,2001 年 3 月 5 日] 进一步延长根据第1-2001 为所有内部税收官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信息和指导,以下引用的是 RR 1-2001 的相关部分,进一步延长了根据税法第 6(C) 节对税务代理人进行认证的最后期限1997 年,为此目的,对 RR 15-99 进行了修订,并由 RR 3-2000 和 12-2000 修订,因此 - “SEC. 13. 临时规定 - 本条例规定的要求应在 2001 年 6 月 30 日之后强制执行。在上述期限后,代表纳税人提交的所有申报表、声明、抗议、裁决请求、公文和其他文件均应在经认可的税务代表签名下方附有以下信息: A、对于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个体从业人员和 GPP 成员):a.1. 纳税人识别号 (TIN);和 a.2 认证证书编号、签发日期和到期日期; B. 对于菲律宾律师协会成员(个人从业人员和 GPP 成员) ): b.1纳税人识别号 (TIN); b.2。律师名册编号或认证编号,如果有的话。”所有内部税收官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都被责令尽可能广泛地宣传本通函。通过:2001 年 3 月 5 日(S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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