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9号2008 年 7 月 3 日 - 2008 年 9 月 [ DENR 备忘录通知编号2002-05, July 12, 2002 ] 关于 1999 年菲律宾清洁空气法(第 8749 号共和国法)中焚化炉禁令的澄清 根据第 8749 号共和国法第 20 条,也称为“1999 年菲律宾清洁空气法” "禁止焚烧处理城市、生物医疗和危险废物,其过程会排放有毒和有毒烟雾。此外,同一法案的第 5t 节将有毒和有毒烟雾定义为超出国际公认标准的排放物和烟雾,包括但不限于世界卫生组织 (WHO) 的指导值。此外,在最高法院对马尼拉大都会发展局 (MMDA) 与 Jancom Environmental Corporation G.R. 案的裁决中。 2002 年 1 月 3 日的第 147465 号,它同意上诉法院 2001 年 11 月 13 日的裁决,即 RA 8749 第 20 条不禁止焚烧废物,但排放有毒和有毒烟雾的燃烧过程除外。下面引用的是上述决定的摘录。 “第 20 条并没有绝对禁止焚烧作为废物处理的一种方式,而只是禁止那些排放有毒和有毒烟雾的燃烧过程。”鉴于最高法院的裁决,本备忘录通函特此澄清,任何热处理技术,无论是 DAO 2000-81 中定义的燃烧或非燃烧,均符合 RA 8749 第 19 节中列出的固定源排放标准,以及符合 RA 8749 的所有其他相关规定和共和国其他适用法律的公司,被允许在该国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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