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4 号2003 年 7 月至 12 月 3 日至 4 日 [ DA 备忘录通函编号2003 年第 15 期,2003 年 10 月 8 日 ] 关于从印度进口水牛肉的法规的澄清说明 由于观察到 (1) 水牛肉贸易正在实施和 (2) 包装材料处置程序是未正确遵守,特此重申由农业部长签署的有关印度水牛肉进口的规定,即: MC 5 SERIES OF 1993 - 从印度进口水牛肉和肉制品的实施指南第 III 条,第12 - 所有用于包装的材料应通过焚烧处理,以防止可能的感染传播,并应在 NMIC 人员的监督下收集肉屑进行提炼或焚烧。 2002 年 AO 31 系列 - 关于从印度进口和利用水牛肉的补充指南。第 3 段。所有进口的新鲜冷冻水牛肉应仅用于按照 OIE 守则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肉类加工。第 4 款:仅允许 NMIC 认可的“AAA”和“AA”肉类加工商根据其额定产能进口。一个 DA 跨部门团队应监控肉类加工商利用水牛肉的能力。第 5 款。任何违规行为将被撤销认证。备忘录订单号2003 年第 25 期 - 纸箱标签和印度水牛肉使用监测补充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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