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外贸和国内贸易的航运公司空集装箱码头的评估22-200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7月12日
(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7 月 3-4 日 - 2004 年 9 月 [ PPA 备忘录通知编号22-2004, July 12, 2004 ] 对从事国内外贸易的航运公司空集装箱码头的评估 鉴于国际航运实践的最新发展,特别是在航运公司的并购和联盟的出现方面在集装箱船的共同所有权及其运营中的类似拼装安排中,现对现行空箱处理指南进行如下修订,以供有关各方遵守和指导: I. 集装箱政策声明,一般而言,应被视为船舶设备的一部分。二、外国空集装箱的处理 1、一般情况下,外国航运公司拥有的集装箱,一般由海关有条件地准许入境,免征关税和税款,期限有限。因此,外商拥有的集装箱一经清空,超过有条件入境期限的,视为进口物品,由航运公司或其所有人缴纳相应的关税和税费。此时,标的集装箱同样需要缴纳进口码头费。 2.外国空集装箱,由外国航运公司运输和托运,或表现为“无商业价值”,带入国内用于出口运输,通过航运公司自己的船舶或任何其他外国船舶运输的,不得需缴纳进口码头费。 3. 此外,如果外国空集装箱需要运输到另一个菲律宾港口以装载出口货物并通过国内船舶(也称为中转或中转集装箱)运输,该外国空集装箱虽然被视为“货物” 不需缴纳国内码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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