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的签发和维护规则200,2004 系列]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6月16日
(纳尔)卷。 15 号2004 年 7 月 3-4 日 - 2004 年 9 月 [ 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200, SERIES 2004, June 16, 2004 ] 菲律宾注册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连续概要记录的发行和维护规则 根据第 474 号总统令和第 125 号行政命令的规定,经修正和在符合经修订的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 第 XI-1/5 条和 2003 年 12 月 5 日通过的国际海事组织 (IMO) 大会 A.959(23) 决议菲律宾注册船舶上的持续概要记录,作为我们加强海上安全承诺的一部分,海事工业委员会在 2004 年 6 月 16 日第 167 次会议上批准了以下规则。 I. 目标: 1. 提供规则为所有在菲律宾注册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签发和维护连续概要记录; 2.建立船舶记录的连续性制度。二、适用范围: 一、本通知适用于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500总吨及以上客货船,包括临时从事境外贸易的国内船舶。三、术语定义: 1. 主管部门——指海事工业管理局(MARINA); 2. 公司——船舶所有人或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如管理人、光船承租人等,从船东处承担船舶经营责任并在承担该责任时同意接管一切业主施加的职责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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